潮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2006年11月1日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潮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潮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三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25名,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3人。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文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不包括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八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3)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 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也可直接报名);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四)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委员多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