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城区东片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告
潮府[2006]50号
为加强土地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确保城市发展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东片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片城市规划区范围:
(一)北面:自韩江东岸,经意溪黄竹洋至荆山。
(二)东面:自意溪荆山,经西都、黄田山西侧、黄田山顶湖、下湖、大岭头、磷溪镇英山至岗山水库。
(三)南面:自岗山水库,经磷溪镇涵头、田厝、仙田至韩江东溪。
(四)西面:韩江东岸。
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范围(含市城市规划区):
(一)、北面:自韩江东岸、意溪大平湖山、成林峰、河北、四益、荆山、至桂坑。
(二)东面:自意溪桂坑起,经磷溪西坑、岗山水库、官塘新寨仔,沿汕汾高速至饶平径口、沿铁汫公路一带至铁埔、汕头市界。
(三)南面:沿汕头市界,至韩江东溪。
(四)西面:韩江东岸
三、意溪镇、桥东街道、磷溪镇、铁汫线市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高尔夫球场及其周边用地为重点控制区。
四、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二证”)。
五、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含意溪镇、桥东街道)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二证”;
(二)潮安县、饶平县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以外,上述控制用地范围以内区域土地和建设的控制。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同级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各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
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二证”行政许可决定后,应报市规划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汫线市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其建设项目的“一书二证”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发。
六、高尔夫球场周边用地的建设应与高尔夫球场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影响高尔夫球场环境的项目,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开挖山体,不得破坏植被、林木。
七、建设项目不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项目投资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申请,不得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手续。
八、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任意圈占土地。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十一、在控制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挖取砂、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
十二、压占规划道路用地、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城市整体发展布局、占用绿化用地或者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发展控制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而违法抢占或抢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有关县(区)、镇(街道)、村(居委)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共同做好城市发展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